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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专家在线解答
 作者:赵越 发表于 2009-9-10 15:10:32编辑 删除 引用   第22楼 

回复2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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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各条款约定的内容来看,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具有的必备条款,不论合同名称为什么,实质上就是一份劳动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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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mcafeechina 发表于 2009-9-14 16:54:09编辑 删除 引用   第23楼 

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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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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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自07年5月到现在一直服务于一家公司,但对社保交纳一直有怀疑公司少交社保.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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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条上显示工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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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工资:5K,绩效工资:2K,全勤奖100,午餐补助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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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社保交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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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2000元基数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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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这样做是否属于未依法交纳社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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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想自己多拿些补偿,要怎样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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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赵越 发表于 2009-9-15 15:27:14编辑 删除 引用   第24楼 
  QUOTE:
原帖由 mcafeechina 于 2009-09-14 16:54:0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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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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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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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自07年5月到现在一直服务于一家公司,但对社保交纳一直有怀疑公司少交社保.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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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条上显示工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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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工资:5K,绩效工资:2K,全勤奖100,午餐补助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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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际社保交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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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2000元基数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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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这样做是否属于未依法交纳社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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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想自己多拿些补偿,要怎样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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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依据是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以任何形式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含钟点工、临时聘用人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务收入和实物收入等,你的情况应当属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依此要求经济补偿金,只能去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要求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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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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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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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1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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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gaosy 发表于 2009-9-17 14:25:35编辑 删除 引用   第25楼 

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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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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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放项目奖金,因某方面的原因,项目奖金一直拖延未发放,最近又重新提上日程了。请问当时参与此项目的人员是否都应该发放,包括在职的与已离职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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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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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英 发表于 2009-9-17 16:55:01编辑 删除 引用   第26楼 

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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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公司与员工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原定试用期三个月,但现公司管理人员从各方面觉得他还不能胜任此工作,想与其协商延长试用期,您认为这样在法律角度上行得通吗?希望能得到您具体法律依据的指点?还有,如果能,在操作上是怎么要求的?假如不可以的话,试用期解除又该怎样操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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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zengdehua213 发表于 2009-9-19 11:07:19编辑 删除 引用   第27楼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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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赵越 发表于 2009-9-21 13:55:21编辑 删除 引用   第28楼 
  QUOTE:
原帖由 gaosy 于 2009-09-17 14:25:3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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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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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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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放项目奖金,因某方面的原因,项目奖金一直拖延未发放,最近又重新提上日程了。请问当时参与此项目的人员是否都应该发放,包括在职的与已离职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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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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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公司与参与项目人员就奖金分配有何约定,是在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还是在公司奖惩制度中有约定?若有相关约定,应依照约定来发放奖金,约定中如果包括已离职的员工,在员工离职时,是否对此进行过补偿,若补偿过,就无需再支付;若没有补偿,公司原则上应依照约定支付奖金,但若员工若没有向公司主张,公司也不必主动联系离职员工,以免产生拖欠工资等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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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赵越 发表于 2009-9-21 14:30:14编辑 删除 引用   第29楼 
  QUOTE:
原帖由 黄英 于 2009-09-17 16:55:0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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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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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公司与员工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原定试用期三个月,但现公司管理人员从各方面觉得他还不能胜任此工作,想与其协商延长试用期,您认为这样在法律角度上行得通吗?希望能得到您具体法律依据的指点?还有,如果能,在操作上是怎么要求的?假如不可以的话,试用期解除又该怎样操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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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法律规定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重复约定,延长试用期,本律师认为属于再次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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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8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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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操作中必须符合下面的两个条件:(1)需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所谓证据,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方面进行认定,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即录用条件有没有具体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作出客观的记录和评价。(这样才能在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中有相应的证据支持)(2)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并通知劳动者,超过试用期再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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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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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一定得采取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出发,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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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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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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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黄英 发表于 2009-10-10 10:29:41编辑 删除 引用   第30楼 

赵律师,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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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公司有职员在试用期出现精神失常,经医生初步诊断是情感性分裂疹。请问公司该如何操作,在法律上什么依据吗?能否赐教一下能够规避企业风险或是把风险降至最低的办法。期盼您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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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赵越 发表于 2009-10-12 11:15:14编辑 删除 引用   第31楼 
  QUOTE:
原帖由 黄英 于 2009-10-10 10:29:41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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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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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公司有职员在试用期出现精神失常,经医生初步诊断是情感性分裂疹。请问公司该如何操作,在法律上什么依据吗?能否赐教一下能够规避企业风险或是把风险降至最低的办法。期盼您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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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用期内发现员工有精神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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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构确认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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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劳办力字[1992]5号
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
(1992年1月7日)
安徽省劳动局:
你局《关于〈残废人保障法〉实施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是否适用医疗期规定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合同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患有精神病的,可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关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按其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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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确定在合法的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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