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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关于在空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暂缺期间
作者:admin 发表于 2009-6-5 11:25:44收藏 编辑 删除 楼主 |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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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劳社办[200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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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空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暂缺期间
核发考生鉴定合格成绩凭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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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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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改版印刷,目前全国空白职业资格证书缺口较大,且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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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难以缓解。在证书暂缺期间,为了满足考生就业、晋级、入户、申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等方面的需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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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对已参加鉴定成绩合格的考生,可按全省统一的规定格式核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凭证”(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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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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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凭证格式及打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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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由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发放。各市鉴定中心要严格按照“凭证”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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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后),根据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生成的证书数据进行打印,确保“凭证”内容与职业资格证书打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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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完全一致,并加盖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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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凭证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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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 作为考生参加鉴定成绩合格,具有相应技能等级水平的证明,自核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凭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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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内,持证人可在办理就业、晋级、入户、申领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等事宜时使用“凭证”,相关单位应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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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凭证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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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制印下发空白职业资格证书后,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应立即停止发放“凭证”,并负责通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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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人员到核发“凭证”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换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凭证”人员须在接到发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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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和“凭证”到原发证单位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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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受理考生换证时,查验其身份证和“凭证”,并与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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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记录的“凭证”内容对照核实无误后,方给予换发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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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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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市必须于每月5日前,按照职业资格证书数据格式要求,将上一个月份发放的“凭证”数据上报省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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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录入全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供社会公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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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切实做好考生的解释工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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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效使用和平稳过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请向省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20-83184171,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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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人:戚卫虹。征订空白职业资格证书联系电话:02083178076,联系人:贝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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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合格凭证(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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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祝各位早日实现职业生涯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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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nihaos 发表于 2022-10-1 22:59:28编辑 删除 引用   第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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