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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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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短消息2014-7-7 9:33:54

 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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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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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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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211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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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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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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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从署名机关可知,本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属于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省及以下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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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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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1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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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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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预防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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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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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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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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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适用本例,而不再是参照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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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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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日常巡视检查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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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79352920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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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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