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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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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www.sz12333.gov.cn
目 录
1、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规[2007]6号)…………………………………………………………3
2、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07年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规[2007]7号)………………………………………………………12
3、关于2007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2006]203号)……………………………………………………………………………………24
4、关于公布我市2007年全国(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期安排的通知………26
5、关于公布我市2007年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考期安排的通知…………………………………………………………………………………… 28
6、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 ……………………………………33
7、《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深府〔1999〕72号) …………………………………………… 42
8、《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关系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200号)…………………………………… 44
9、《关于印发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深劳〔2003〕102号) …………………………………………………………………47
10、《印发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56号)……………………………………………………………49
11、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50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3月29日)深劳社规[2007]6号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企业单位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适用本办法。但按计划接收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工人,按调工办理;对未就业、无工作关系,但符合《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技术技能人员迁户核准条件和社会发展急需人才迁户审批条件的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 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 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第六条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部门)依照市、区劳动管理事权划分原则分别办理我市招调员工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企业立户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注册的法人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立户:
(一)上一年度纳税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出口创汇额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三)经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
(四)具有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或高新技术开发项目需要招调相关人才的企业。第八条 未达到立户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需引进持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以及其他企业生产急需的特殊人才的,可向就业服务或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申请代理引进。

第三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九条 拟招调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本办法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当年公布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中对学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所从事的职业或所学专业与用人单位拟安排的职业对口;
(五)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六)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七)身体健康。已婚的拟招调人员,其配偶须为非失业人员并同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或者符合我市有关公务员、职员招调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以调工方式调入我市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属已婚的,其配偶年龄可相应放宽):(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8周岁;(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五)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 (六)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八)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投资纳税调工入户核准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纳税额超过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投资者,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九)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审批条件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其调工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但仍需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十)以夫妻分居条件调入的,拟调入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第十一条 拟招调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年龄可从宽计算,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累积年限后,其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符合审批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招工、调工时的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属超龄调工的,还需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核准下达计划指标:(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术技能招调入户人员: 1.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 2.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3年以上且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半年以上的; 3.在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优势传统产业领域工作,具有我市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半年以上的; 4.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以及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广东省、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5.获得我市、广东省或国家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项目主持人; 6.具有发明专利,获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本市企业的; 7.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8.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半年以上的; 9.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申报招调前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半年以上的; 10.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优秀保安员及先进工作(生产)者。(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纳税招调入户人员: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2.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在深圳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上; 4.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上列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三)随军家属。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审批下达计划指标:(一)持有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三)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四)经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参加劳动保障部或广东省劳动保障厅统考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五)参加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获得两个工种模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的;(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技术工人交流而引进的;(七)持有非我市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实操测试合格的;(八)持有高级技工学校学历和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技校毕业生(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九)在本市区级劳动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十)经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竞赛方案并按方案规定可享受招调员工优惠政策的深圳市各行业和各企业组织举办各类技能竞赛的获奖者;(十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含应届毕业生);(十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十三)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时间一年以上的投资者,或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任期一年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十四)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立户企业法定代表人;(十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主;(十六)在我市注册,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十七)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由企业或行业组织考评,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或由企业考评,考评成绩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本企业员工;(十八)夫妻分居的。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第(二)、(四)、(七)、(八)、(九)、(十)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和(五)项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的拟招调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同时,其未成年子女,可选择随父或随母迁入。

不要等到孤独寂寞时,你才会想起朋友.不要等到穷困潦倒时,你才会想起奋斗不要等到疾病缠身时, 你才会想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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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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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面内容**第四章 计划指标审批原则****第十五条 审批计划指标采用综合评价企业规模、纳税及综合考核拟招调人员技术技能水平、学历、在我市工作时间等个人条件,实行择优下达的办法。**第十六条 对积极安置随军家属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进行指标奖励。**第十七条 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及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招调员工指标给予重点保证;对菜篮子工程以及公交、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给予指标倾斜;对政府鼓励发展的支柱型产业给予指标扶持。**第十八条 简化大企业招调工手续,其档案材料、缴纳社会保险等资料由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抽查核实;优先满足大企业招调工需求,确保大企业及时招调所需技能人才。**第十九条 对有特殊专长、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可优先下达计划指标。**第二十条 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指标。**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核准条件的拟招调员工,以及符合审批条件且其子女符合随迁条件的拟招调员工,在下达计划指标的同时,一并下达子女入户指标。**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下达计划指标时,优先满足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分居人员:**(一)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二)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三)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人员的配偶;**(四)本市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配偶;**(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配偶;**(六)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者的配偶;**(七)本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核准下达计划指标条件之一的人员;**(八)其他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分居人员,进行统一计分排序,按计分高低下达计划指标。****第五章 企业考评****第二十三条 企业或行业特有工种,由企业或行业协会提出申请,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后,企业或行业协会可以组织技能考评,考评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属市政府公布的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3年以上且在本企业最近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其所从事的职业工种,若目前暂未纳入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种范围,有能力组织考评的企业可提出申请,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审核认定后,由该企业组织考评,考评成绩应张榜公示。**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企业工作的大专毕业生或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深圳缴纳养老保险费满3年以上且在本企业最近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可由所在企业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制定的考试规则组织考评。考评成绩应在企业内张榜公示。**(一)政府公布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二)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三)政府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企业;**(四)政府认定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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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FF1493]接上面内容[/COLOR]**第六章 招调员工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招调员工工作,并对各区劳动部门招调员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招调员工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全市统一的要求办理招调员工业务,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查本单位拟招调员工的有关材料,由单位经办人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办理本单位招调员工业务。**第二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在招调员工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签字人为直接责任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理:**(一)不严格审查招调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调离审核工作岗位;**(二)参与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办理的,调离审核工作岗位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招调员工报批过程中实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不予办理该单位招调员工业务,并建议用人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空挂办理招调员工的;**(二)伪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招调员工材料的;**(三)行贿、受贿或者索贿的。**第三十一条 拟招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招调手续,已调入者由有关单位退回原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的;**(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实操测试的;**(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等情况,调整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所指数字均包含本数。**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劳社〔2006〕67号)同时废止。****************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07年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7年3月29日)**深劳社规[2007]7号****为做好我市2007年度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根据《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实施办法》(深劳社规[200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调员工手续办理**(一)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统一使用招调员工网上办公系统,并按统一的办事程序和要求审核招调员工材料。**(二)2006年度已立户且上年度未违反招调员工规定的企业,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纳税证明领取《深圳市2007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2007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办理立户手续;新立户的企业按《实施办法》的立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立户手续,并领取《深圳市2007年市外招调员工办事手册》和《2007年市外招调员工文件及办理招调手续的相关政策依据》。**(三)企业经办人凭本人劳动保障卡办理所在企业招调员工业务。**(四)立户办理时间为2007年4月6日至10月31日。申报招调工个人计划的时间为2007年4月13日至11月15日。截止受理招调员工个人材料时间为2007年12月15日。**(五)特区内下列企业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调手续:**1.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市投资控股公司系统企业;**2.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3.中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4.生产基地在特区外,但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大型企业。**特区内上列单位以外的其他企业到所在地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调手续。**宝安区、龙岗区内企业依照《实施办法》招调员工的,到所在地的区劳动部门办理招调员工的有关事宜。**(六)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拟招调员工,电脑会自动下达计划指标,对其他人员则根据指标下达与奖励的原则分批进行锁定,审批结果在网上公布。**(七)劳动保障部门在计划指标下达后的有效期限内受理拟招调员工个人材料。企业应在计划指标有效期内送审拟招调工员工个人材料,指标过期由系统自动取消,如要继续办理需重新申报。**(八)经审核同意招调的人员,应于12月31日之前领取《员工调动通知》或《招用员工通知》和《深圳市2007年入户指标卡》,并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二、指标奖励**(一)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对安置随军家属及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实行指标奖励,市劳动保障部门奖励方法如下: **1、对有能力安置随军家属的单位直接下达安置任务,积极安置的企业给予奖励。安置随军家属1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奖励6个指标,当年奖励2个指标,续签合同或继续留用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2个指标。**2、每招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奖励3个指标,当年奖励1个指标,续签合同或继续留用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奖励1个指标。**3、企业安置随军家属,请到我局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地址:深南中路新城大厦东座918,电话25942940)。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请到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地址:八卦二路612栋6楼13、14号窗口,电话82132811)。**(二)对采取虚假行为骗取指标的企业,取消企业立户并记入黑名单,3年停办招调员工业务。**对有能力安置但不完成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企业当年内停止办理该企业的招调员工业务。 **(三)各区劳动(人力资源)部门可根据本区立户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奖励的办法,在本区内执行。**三、职业技能鉴定及企业考评**(一)拟招调员工如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中级以上职业标准执行,可选择的工种范围一般应在《2007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以下简称《职业工种目录》,见附件1)之内。**(二)《职业工种目录》中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是列为今年招调员工范围且我市已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所注明的等级为符合招调员工条件起点等级,技能鉴定时间安排和要求见《关于2007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2006〕203号)。**(三)符合《实施办法》规定的自行组织考评条件的企业,按我局相关规定执行。**四、我市优势传统产业和支柱产业**《实施办法》中所称的优势传统产业具体是指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印刷包装和黄金珠宝六大优势传统产业;**支柱产业具体是指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产业、物流产业、文化产业。**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方向,对相关大企业中从事相关专业多年的人员,在下达指标时予以适当照顾。**五、申报2008年招调员工计划**建立企业招调员工预申报制度,已立户的企业有2008年招调员工计划的,于2007年10月份在招调员工网上办公系统中申报2008年招调员工计划(有关申报2008年计划的系统模块在2007年9月份起用)。**六、其他**(一)在市外取得的非统考类职业资格证书,其工种与《职业工种目录》中的鉴定工种相同的,应当参加深圳市相应等级的实操测试。**(二)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拟招调人员,其子女16周岁以下(或16—18周岁且为在校中学生的)且与拟招调员工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可同时办理“农转非”及随迁手续。**(三)计划生育审核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四)属超龄调工的,需按深府[2003]56号文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今后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局2006年4月27日发布的《关于我市2006年用人单位招调员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劳社〔2006〕68号)同时废止。**附件:1.2007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2.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目录** **附件1:**2007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目录**一、社会化鉴定工种(备注中有学历要求的都要求拟招调人员具备高级技工学校毕业或大专以上学历)**序号 工种代码 工种名称 等级 备注**1 03-002 摄影师 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2 03-013 商品营业员 高级 有学历要求,**限大型商场**3 03-048 制冷设备维修工 中级、高级 **4 03-051 办公设备维修工 中级 **5 03-055 钟表维修工 中级、高级 **6 03-127 眼镜验光员 中级、高级 **7 03-801 展示工程技术师 中级、高级 **8 03-802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员 中级 **9 03-804 眼镜定配工 中级、高级 **10 03-805 中央空调操作员 高级 **11 03-953 服装工艺师 中级、高级 **12 03-954 服装纸样设计师 中级、高级 **13 03-955 服装设计员 中级 **14 03-956 助理服装设计师 高级 **15 03-957 服装设计师 技师 **16 04-001 调酒师 中级、高级 **17 04-003 客房服务员 高级 限四星级以上**酒店**18 04-004 前厅服务员 中级 限四星级以上**酒店**19 07-001 农艺工 中级、高级 **20 07-002 果树工 中级 **21 07-065 兽医防治员 中级 **22 07-802 茶艺师 高级 限餐饮行业**23 07-953 水产养殖工 中级 **24 09-015 钳工 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25 09-018 车工 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26 09-019 铣工 中级、高级、技师 **27 09-021 磨工 中级、高级、技师 **28 09-029 电工仪表修理工 中级 **29 09-030 电工 中级、高级 **30 09-033 电焊工 中级、高级、技师 **31 09-041 加工中心操作工 中级、高级 **32 09-801 数控铣床操作工 中级、高级 **33 09-802 数控车床操作工 中级、高级 **34 09-803 数控机床维修工(电气系统类) 中级 **35 09-804 冲压模具工 中级、高级 **36 09-805 液压气动控制工 中级 **37 09-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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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4 18:42:13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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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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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这样的文件如果以表格的形式上传,大家应该会看得更明白一些。

就算跌倒也要豪迈的笑!
2007-9-17 16:13:08 顶部
瞿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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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建议挺好的,下次会表格的形式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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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9 13:57:00 顶部
刘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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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明细化些   比如    摄影师的各级别所需的条件和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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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让人容易看懂些   也不至于浪费大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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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成熟的建议

2007-12-2 14:04:25 顶部
nih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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